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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委托代理签订合同,卖方大意追偿不能
来源:沈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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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委托代理签订合同,卖方大意追偿不能

内容摘要:法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由于法人的特殊性,当代理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向委托人主张债权时,同样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

关键词:委托人,委托代理,代理人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代理销售某品牌装载机的公司,乙公司是与家公司同市的一家建筑工程公司。20103月,挂靠于乙公司进行建筑项目施工的张某向甲公司一分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两台同型号的某品牌轮式装载机,价值650000元。张某向甲公司的该分公司提交了签订合同所需的以下资料:乙公司授权张某购买该品牌轮式装载机的授权委托书;乙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张某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乙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张某交付了合同标的物并履行了卖方应尽的其他义务,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和后续分期款项共计300000元。20114月,甲公司在向乙公司多次催要余款350000元无果的情况下,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此时张某失踪,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不能查找到张某。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乙公司授权张某购买该品牌轮式装载机的授权委托书,2.乙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3.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张某身份证复印件;5.买卖合同;6.标的物交付确认书;7.付款明细;8.乙公司向甲公司通过对公账户付款的银行凭证;9.乙公司对外宣传和业务往来使用的印章。乙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工商备案的印章与买卖合同银行不一致的司法鉴定书;2.张某领取支票的签字收条;3.工资花名册。

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乙公司简称买卖合同上乙公司的印章不属实,系伪造的印章。但是认可授权委托张某的系列材料及其上面印章的真实性,认为张某使用伪造的印章签订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张某自己承担。对于对公账户付款到甲公司的行为并非公司行为,而是张某用支票进行的支付。甲公司认为:虽然买卖合同上乙公司的印章经鉴定与其工商备案的银行不一致,但是乙公司授权委托是客观事实,即便张某使用了伪造的印章签订买卖合同,但是这与授权委托并不矛盾,加之乙公司使用对公账户支付了部分货款,因此,应由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0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前后经过三次开庭,法院审理需确定的事实是:张某所持的乙公司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但该份买卖合同上的乙公司所盖印章系伪造银行,买卖合同上张某的签字因查找不到张某甲公司又不能提供比对材料作字迹司法签订而不能确定为张某本人书写,即:乙公司虽然认可授权委托张某办理买卖装载机的授权委托行为,但不能确认该买卖合同是张某所签订,也即无法确认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是张某。

最终,受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甲公司所有诉讼请求。该案以甲公司的败诉结案。

一、本案反应出的法律问题:

1.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民事法律事务时,如何审核该授权委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法人的公章具有哪些法律属性?

3如何确保受托代理人严格按照授权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

二、法人委托代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上面这一案例可以看出,与法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签订合同时,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比同自然人交易和签订合同多得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㈠、法人委托人的印章的真实性问题。

交易之前签订合同是前期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是明确合同主体各自权利义务的主要书面证据。合同内容是根据双方商定的内容拟定的,当然,在实务中有很多时候也是一方先拟定好,另一方审阅合同后签字确认即完成合同的签订。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时在合同上的签字确认比较好把握,只要确定是合同相对人签字或者签字加按手印,合同签字的真实性就能够得到保障(但很缜密的诈骗时仍应仔细审核)。

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不像自然人一样能够签字或按手印,法人签订合同时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才完成合同的签订。法人的印章通常认为如同自然人的签字或按手印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在西方国家,合同签字比较普遍,因为签字不容易伪造,更能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印章容易被伪造,且存在印章丢失和和不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随意使用印章等问题。但在我国,合同主体一般更看重印章,认为印章代表企业,更具有公信力,而个人的签字公信力较差,对于个人的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代表个人还是代表法人心存疑虑。其实,这是一种很大的误解。在与法人签订合同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代表法人,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法人就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合同的义务,在违约时承担违约责任。

在与法人签订合同时,比较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是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时对授权委托和法人印章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很难确定。由于利用现代科技技术伪造法人印章较为容易,在受托代理人出示法人授权委托手续时,授权委托手续上加盖的授权委托法人的印章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很难审核认定的,包括授权委托手续上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章)。在实务中,有部分法人的印章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有备案,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不规范,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缺乏有效的登记管理,企业的印章很可能被伪造。此时,授权委托书、企业印章、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就形成了一套对合同相对方比较有“公信力”的授权委托手续,从而签订无效的合同。

当然,无论是法人或自然人,当与己方签订合同的对方是法人时,即便怀疑其印章的真实性,也不可能审核确定得了对方的印章是否有备案,是否真实有效。那么,通过什么办法可以杜绝这种风险的存在呢?在民事法律实务中,要杜绝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公证可以解决。即要求做出授权委托的法人在出具授权委托手续时进行公证,在与该法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同样进行公证,也就是授权委托一公证,签订合同一公证。这两次公证可以明确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了某自然人代为办理某民事法律事务,该受托的自然人按照授权委托办理了委托事项。如此一来,即便如同上面的案例一样,在诉讼中该受托人失踪或是查找不到,不会导致做出授权委托的法人逃脱法律责任。这种操作方式虽然需要付出时间成本和公证的成本,但确实是规避该类法律风险的最佳途径。

㈡、如何审核法人授权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要审核法人授权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首先应知道法人授权委托手续所包含的材料。法人授权委托手续应包括以下材料:1.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基本情况、受托人基本情况、授权事项、代理权限、授权委托有效期限等);2.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3.该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作出授权委托的法人的印章。

从纯法学理论的角度来说,确定上述材料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前提是上面加盖的法人的印章真实有效,否则上述授权委托手续对该法人同样不具有约束力。从本文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法人印章的真实性是不能审核确认的,因此,要避免出现类此上述案例的法律风险,最佳的途径仍然是公证。

对于上述材料的审核,如确实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笔者建议:即便付出一定的成本,最好还是主动要求或者找到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签订合同时,对方若为法人的,由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该法人的印章是最佳的方式。若该法人授权委托其内部员工或他人代为办理民事法律实务的,应谨慎审核其授权委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本文所述案例的发生,最大化规避法律风险。

三、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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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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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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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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